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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標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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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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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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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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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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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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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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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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