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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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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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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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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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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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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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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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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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