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受理与审批
1、出入境管理处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2、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2)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3)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3、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2)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4、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凭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探望华侨,需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7)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8)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发给F签证。
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9)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发给J-2签证。
申请J-2签证需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10)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G签证。
申请G签证,需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11)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C签证。
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12)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13)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
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14)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5)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16)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7)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18)持L-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19)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20)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2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以城市的,由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内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修改。
(22)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23)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24)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照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位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需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可以根据本章有关规定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25)旅游团或者访问团成员丢失护照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照会以及接待单位公函随团出境,不再签发签证。不随团出境的,按照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规定处理。
(26)另纸签证和居留许可发给下列人员
持有另纸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人员;
护照签证页用完又领不到新的护照的人员;
因其他特殊情况,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签发的人员。